从短视频到唯美音乐会 《京·粹》让全球“遇见”最美北京******
中新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 应妮)从火爆海外平台的系列短视频,到一台唯美震撼的视听音乐会,2日晚在中山音乐堂上演的《京·粹》新春音乐会,以极具艺术气质的新颖拍摄手法和独特留白方式,让观众看到了一个全新的富于时代艺术气息的北京形象。
北京不乏精彩故事,需要的是精彩的讲述和呈现。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策划出品、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系列短视频《京·粹》,耗时一年,边拍边播,择选了百年古刹隆福寺、长城脚下的古北水镇、前门三里河、工业遗产再利用的首钢园、“中国造”建筑奇迹凤凰中心、景山公园、中山公园、颐和园、北京(通州)大运河文化旅游景区等旅游景点或新兴文化地标。一期短短5分钟的节目,至少需要一周的拍摄准备,后期再以蒙太奇方式,让音乐带动画面的流动,音画交织,中西合璧,观众聆听音乐、欣赏美景,直呼“每一帧都很美”。自2021年11月起,《京·粹》系列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外社交媒体官方账号“北京文旅”(Visit Beijing)上线播出,截至2022年12月底一共播出了9期,在海外平台的曝光量超过1268万次。
《京·粹》新春音乐会现场 苏冠名 摄《京·粹》系列总导演也是此次音乐会演出的导演孙勤在解读创作过程时表示,这次采取的是文旅融合的全新视角,首先要视觉美,做到画面与音乐、舞蹈的节奏完美融合,风景与艺术达到共融的平衡,而不是做一个音乐为主导的MV电视片。没有旁白意味着完全按视频内在的节奏走,把思考和阅读的空间让给了观众自己。“这也是一次挑战,毕竟短视频时代,流量非常重要,有人看、看得有意思才是好视频,所以,第一期视频播出前我非常忐忑,直到播出后迅速有了九万多观看数据,我们才坚定了制作理念和信心。”
为了保留音乐堂独特的石柱和管风琴,舞美上“嵌入式”设计让超长的宽幅画面与舞台毫不违和衔接在一起,两侧的立柱、剧场顶部的反音板都配上了精心设计的投影画面,与主舞台形成强烈的氛围呼应。导演表示,通过光影、舞美、视觉的融合运用,充分发挥剧场的空间之美,这是一次既结合短视频又完全独立于短视频的全新创作。
制作总监北京保利紫禁城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坚说,“音乐会是《京·粹》系列短视频的延伸拓展,也是一次创新和突破。《京·粹》新春音乐会的策划创意与《京·粹》系列短视频的拍摄制作同步进行。《京·粹》系列成为北京市文旅局向海外展现北京形象的一个新品牌,它输出的不仅是旅游产品,还有深厚的文化意义。我们希望在音乐会之后,还能打造更多延伸的文化创意产品。”
《京·粹》新春音乐会现场 苏冠名 摄北京市文旅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庞微表示,《京·粹》系列短视频以文旅融合的全新视角,向世界展示中华优秀文化的精髓和北京这座城市的独特魅力。希望以这次新春音乐会为新的契机,进一步创新拓展传播形式,坚持海外社交平台与国内新媒体同步推送转发、线上推广与线下演出同时策划推进,让世界各地的观众朋友更好地遇见北京,向往北京,来到北京,感受北京,爱上北京。(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