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山陵孙中山纪念馆迁址后将重新开放******
中新网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申冉)30日,迁址后的南京中山陵孙中山纪念馆(下文简称纪念馆)经过维护修整、展陈布置,即将以全新面貌与公众见面。据悉,改陈后的纪念馆基本陈列共展出文物藏品164件(套),其中40多件为首次展出。
南京中山陵孙中山纪念馆迁址后将重新开放。 钟山风景区供图据孙中山纪念馆副馆长鄢增华介绍,孙中山纪念馆原本位于南京中山陵以东的藏经楼(藏经楼为中山陵附属纪念性建筑之一,建于20世纪30年代,1987年藏经楼被改辟为孙中山纪念馆),其基本陈列《世纪伟人—孙中山生平史迹展》自2006年至今已有16年之久,在陈列内容、展示手段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提升。“同时,纪念馆原来的地理位置偏僻,游客量少,建筑年代久远、亟需整修,海内外各界人士包括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都曾提出搬迁孙中山纪念馆的意见建议。”
“2021年8月,‘孙中山纪念馆搬迁及重新布展工程’获批复同意。根据方案,纪念馆由原来的藏经楼展馆,搬迁到现嘉麟楼展馆。”鄢增华告诉记者,嘉麟楼位于中山陵墓中轴线博爱坊东侧80米,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当时预计,重新布展后,纪念馆展陈面积将由原藏经楼展馆550平方米(仅展出图片130余幅、文物藏品60余件)增至嘉麟楼展馆2700平方米,展线达480米,可以显著提升纪念馆自身软硬件设施条件。在展馆搬迁后,藏经楼也将作为孙中山纪念馆文物史料保管中心,继续发挥其中山陵附属纪念性建筑的文物展示与活化利用功能作用。”
迁址后的纪念馆馆址为嘉麟楼,位于中山陵墓中轴线博爱坊东侧80米,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 钟山风景区供图据介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周琦教授团队作为整个工程的建筑维护设计团队,遵循“最小干预、延续文脉”的原则,整合嘉麟楼原本较为松散的建筑体量成为一个完整的形体,与中山陵主体风格和色调保持相对统一,再通过对周围环境的改造提升,使嘉麟楼更加符合中山陵片区的建筑特点和风貌环境,实现了“质朴隽永、庄重典雅、馆陵一体”的效果。
“改陈后的孙中山纪念馆基本陈列名称仍为《世纪伟人—孙中山生平史迹展》,包括了六个部分。”孙中山纪念馆展览研究部卢立菊介绍,“新的展陈也吸收了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共展出文物藏品164件(套),其中40多件为首次展出,展出图片305幅,使用场景、雕塑、艺术品、多媒体等表现形式32项,力求精益求精,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奋斗的一生。”
维护后的嘉麟楼更加符合中山陵片区的建筑特点和风貌环境,实现了“质朴隽永、庄重典雅、馆陵一体”的效果。 钟山风景区供图“展览布局注重以人为本,一方面,孙中山的‘原话’‘原声’‘原著’贯穿展览始终,时人及后人对他的评价穿插其中,让观众对孙中山这一历史人物看得见、记得住;另一方面,主展线与副展线互为补充,重大事件、重点内容重点设计、重点展示,让观众对孙中山的历史史迹和功绩印象更加深刻;此外,通过‘声’‘光’‘电’等展示手段,形成多处互动空间,让观众潜移默化中感受孙中山的革命精神和崇高品德。”卢立菊说。
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以孙中山纪念馆重新布展开放为新的起点,发挥好中山陵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海峡两岸交流基地的功能与作用。(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